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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录取原则第五条学校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全面考核,综合评价,择优录缺的原则,全面推进招生“阳光工程”建设,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。第六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,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;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,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,直至招生计划完成。实施“平行志愿”设置的,按相关省(市、区)的规定执行。第七条考生录取的专业除个别省(市、区)按照相关省级招办要求有特别规定外,其余省(市、区)均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,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;投档分数相同时,比较相关科目成绩(理工类考生比较“数学